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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员须知
[作者:信访局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05 15:00来源:]

来访人员须知

一、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输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再受理。

三、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政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此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以上六项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给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