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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信访局 xfj.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4277-201111-344528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信访局 发布日期: 2011-11-07 10:36
名 称: 昆明市信访局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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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信访局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11-07 10:36 浏览次数: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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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信访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办公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在国家机关、接待场所静坐、跪访、打横幅、标语等行为;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人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制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