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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牛肉干超标(5.6g)
来信时间:
2019-03-12 09:12:03
来信内容:
贵司领导您好: 一,投诉人 姓名:郑**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淮河大道卡梅尔小镇 联系方式:178****6768 二,被投诉人 公司名称:云南猫九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刀营股份合作社192号 联系方式:159****4216 三,事实与经过 本人因生活所需在淘宝天猫店铺“猫九食品专营店”购买了“风干牛肉干”一袋(250g*1),实际消费金额为68元,订单编号为:325012128245124257,1月13日拍下该商品,1月16日签收,其产品广告宣称低脂肪,到货后看其产品营养成分表脂肪高达5.6g,查阅相关资料得知低脂肪是≤3g/100g固体,因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 四,投诉请求 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商家,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回复至本人邮箱2524368982@qq.com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第125条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昆明市信访局
受理时间:
2019-05-21 03:50:59
回复内容:
郑**同志: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寒: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姓名:郑***;联系电话:188****4263。 二、受理情况 2019年3月15日,昆明市信访局转送:关于<郑**>的信访事项,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5日接收的信访件(5301032019031110101)号。信访内容为:您反映其于2019年1月13日在云南猫九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网络购物平台“猫九食品专营店”花费68元购买了一袋风干牛肉干。发现其网店广告宣称低脂肪,收到货后看其产品营养成分表脂肪高达5.6g,查阅相关资料得知低脂肪是≤3g/100g固体,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要求处罚商家。 三、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理意见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金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被投诉人是一家合法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天猫网店上所销售风干牛肉干产品的实际广告语为“出生名门,若尔盖牦牛肉具有低糖、低盐、低脂肪、高营养肉质鲜嫩、天然野味的特点”,整句话都是对若尔盖牦牛肉作的一个宣传和介绍,并未对加工成牛肉干的牦牛肉干进行的广告宣传。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该产品标签内容及包装上有对“低脂肪”广告语的宣传。 综上,被投诉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已履行好了进货查验制度,针对其产品在网页上的广告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已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经协商,被投诉人同意对您进行退货退款的处理。2019年2月27日,金辰所执法人员已对该相同内容的投诉进行过多次调查处理和回复。 针对本次信访件,2019年3月18日,我局金辰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与您联系,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您。 如您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