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