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指导、督查信访工作;
(三)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调查研究信访情况,总结信访工作经验;
(五)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