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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使职权还是职务侵权?

案例

某中学校长在一次全校教职工大会上点名批评了一名教师,指出该教师一次不负责任的言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及不良影响。同时还指出了该教师在其他方面师德低下的具体表现及言论。最后,校长宣布了校办公会议对该教师作出的3条处理决定

(1)责令其交书面检查;(2)扣发当月的教学奖金;(3)如该教师拒不接受批评,学校可考虑解聘他。

该教师在会上虽然作了自我批评,但内心不服,会后将校长告上了法庭。他认为校长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说自己“师德低下”、“挑拨离间”、“谁先进就攻击谁”、“整天不干事尽捣乱”,是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校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该校校长则说:作为校长,我对学校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工作职责。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对该教师进行批评及宣布处理决定是依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是有事实依据的。该教师平时喜欢乱发议论,随便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特别是对被评上先进的教师横加指责,贬低他人形象。学校领导多次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但他不仅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不久前,该教师在一次民主党派的会议上,对另一位教师又进行攻击,给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学校里产生了不良影响。

教师状告校长侵犯名誉权的案子在当地引起了人们的议论。人们在问,校长是正常行使管理权还是侵犯了教师的名誉权?怎样界定行使职权与职务侵权?

主审法官认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仅指那些不符合事实的揭露和批评,使被批评者受到明显低于其本应受到的社会评价的情况,即对他人名誉的不当评价。如果他人的揭露与其不良行为应受到的社会评价相一致,那么这种揭露和批评就不能算是侵犯名誉权。被告人作为校长,代表学校宣布校长办公会议的内容和决定,既是履行职责,也是尽管理义务。会议记录及与会人员的签字说明,与原告、被告所举的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被告的言辞并未超出校长办公会议的内容,其行为不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这种批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行为,因而是合法、正当的,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这是一则因学校内部管理引发的纠纷案,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最后判决,但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校长与教师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如何判断校长是行使职权还是职务侵权?校长的权力行使应该如何规范?

1.校长与教师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在学校中,校长与教师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校长和教师都是公民,都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平等的民事权利,名誉权即是其中之一。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校长与教师地位是平等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也不会因职务、职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同时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这样,校长便拥有了与其职务相联系的职权。这种职权对校长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也就是说,法律不仅规定校长有从事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且要求其必须从事这一特定的行为,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否则就是违法、失职。在本案例中,校长对教师的管理就是校长行使这种职权的具体体现之一。

2.如何判断是行使职权还是职务侵权?

校长与教师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其地位是不平等的,校长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教师权利的实现。那么,我们如何判断校长是行使职权还是职务侵权呢?

⑴要看校长行使的权力是否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是否在校长的职责范围之内。校长的职权是与其职务相联系的,是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即与教育教学工作有直接关系,而不得任意干涉教师的个人生活。

⑵要看校长在行使权力时是否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⑶要看校长行使权力的程序是否合法。

在本案例中,校长对教师的批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赋予的校长职权范围之内,该教师对其他教师横加指责的行为不属于个人生活问题,因此属于校长的管理范围。校长对教师的批评、处分有事实依据,而且经过校长办公会的民主讨论,因此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3.校长的权力行使应该如何规范?

(1)要把教师的民事权利放在校长的职务权力之上。法律赋予校长行政权力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保障教师的权利(学生、家长的权利在此暂不考虑),因此,校长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以尊重教师的民事权利为前提。当然,尊重教师的民事权利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对于少数教师侵犯其他教师民事权利的行为,校长应该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加以制止。如在本案例中,该教师贬损其他教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其他教师的权利,校长的批评从表面上看似乎侵犯了该教师的权利,但实际上却维护了其他大多数教师的正当权利,这与前面所说的“以尊重教师的民事权利为前提”并不矛盾。

(2)要以教师的民事权利规范校长的职务权力。校长是否能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校长自身的素质。当前有很多中小学校长素质偏低,校长的“官本位”倾向比较严重,侵害教师权利的事时有发生。这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或诉讼途径对校长的侵权行为大胆说“不”,这不仅有利于教师维护自身的权利,也有利于校长更好地行使权力。

(3)要以有关部门的职务权力规范校长的职务权力。教师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毕竟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完全依靠教师来规范校长权力的行使是不现实的。这时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进行监督,以行政权力规范校长权力,遏制校长权力的恶性膨胀。

(4)校长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讲究方法与艺术。校长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避免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命令教师。校长应该从主要依赖科层权威转向依赖道德权威,扮演好道德领导者的角色和文化领导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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