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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 学校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案例】张为(化名)和刘波(化名)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中午放学下楼梯时,张为不慎踏空向前倾倒,将走在其前面的刘波碰倒。刘波门牙被碰掉,刘波的监护人将张为的监护人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为、刘波和学校对刘波受到伤害都不存在过错,张为和学校不应对刘波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伤害的发生与三方都有关联,判决由三方分担医疗费用。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经常会出现学校没有过错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专门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学校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设施脱落、坠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下,学校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有过错方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方的,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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